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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(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主体是否包括非公事业单位业务部门副职)
发布时间:2022-09-26 04:12   浏览量:3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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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中纪委等部门于2010年5月26日发布的《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》文件精神,不论是领导班子成员?还是内设管理机构领导人员?只要是人民团体、事业单位(包括:参公、全额拨款、差额拨款、自收自支等类型的事业单位)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(含县处级副职)的干部,以及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已退出现职、但尚未办理退(离)休手续的干部,均应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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